精辦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官方認可文書 中國駐美大使館、領事館簽證,公證與認證

公證&認證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美使领馆可以为由美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美国务院或各州州务卿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在美国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确认(Apostilled)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认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州务卿(Secretary of the State)认证办公室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二)所在县书记员(County Clerk)认证;  

  (三)所在州州务卿认证(Secretary of State of California, Arizona and New Mexico, Lieutenant Governor of Hawaii, Guam and American Samoa, Attorney General of Guam and The Commonwealth 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三)驻美使馆所在领区还需送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  

  (四)申请人根据美方认证单位所在领区(请点击查看领区划分)分别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并领取认证申请。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认证常见问题   

  一、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为使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被中国有关部门和机构顺利接受,建议有关文书一般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但有关文书是否会被真正采纳还要取决于文书本身的内容记载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而不是由领事认证来保证和负责。  

  二、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在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商业证明等,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叫“双认证”);或者也可能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也叫“单认证”)。  

  中国外交部及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外交部公众信息网(www.mfa.gov.cn)中的“领事服务”专栏。  

  四、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